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和管理,立足出精品、出人才、强学科,促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内党宣办发[2023]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地的定位:基地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为使命,做强优势学科、特色学科,推出一批在区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精品成果,建设一批实力和影响力处于全区乃至全国同研究领域前列的示范性研究机构。
第二条 基地的目标:基地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领域前沿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服务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自治区发展面临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领域,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的重要功能,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是自治区新型智库体系的重要组成力量和高端智库建设的重要培育梯队。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围绕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针对学术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开展基础性、实证性、探索性学术研究,产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标志性成果。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针对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研究,提供高层次、高质量、有实效的决策咨询和培训服务。
(三)促进相关学科建设。立足自身特色和优势,加强对学科前沿问题和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建设研究,促进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协调发展,促进相关学科形成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科学研究,培养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造就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科教融合,促进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转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社会培训,为相关行业培训所需人才。
(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共建学术机构、推介研究成果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努力成为对外交流合作窗口,国内、国际合作的阵地。
(六)创新科研体制机制。以提升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为导向,通过深化重点研究基地综合改革,创新人员管理模式、科研组织形式、科研评价体系,形成协同开放、人员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基地的基本原则: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交流合作、注重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基地依托单位共建、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的体制。基地应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学术交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是基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地的评估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承担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
(三)负责相关专项经费的划拨和监督使用工作;
(四)负责基地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工作;
(五)负责基地运行考核评估等管理职能;
第七条 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协调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托单位应在人员编制、建设资金、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基地建设有力支持,设立负责基地日常工作的实体机构,加强对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分工负责日常工作制度。基地负责人原则上由依托单位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基地建设。首席专家由依托单位聘请区内外知名专家担任,负责具体研究计划的实施,采取任期制,主持基地学术研究活动。基地应设立学术秘书,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基地应建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基地的发展规划,审议并指导基地重大学科建设、学术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评审基地课题和鉴定研究成果,监督基地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等。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与基地建设周期一致,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采取开放式运作模式,鼓励与所研究方向相关的单位和实际部门合作,鼓励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学术顾问,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原则上依托本单位成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基地每个研究方向应明确学术带头人,负责各研究方向建设任务的制定和落实。学术带头人一般由本单位该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首席专家可兼任方向带头人。首席专家聘用时间和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担任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基地核心成员应由基地依托单位研究人员和外单位(区内外)研究人员组成,明确岗位职责和研究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建立基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基地名称、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并及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涉及学术带头人变动,以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基地顾问,以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等重要事项的,须经依托单位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应重视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及时报送基地重要建设情况、学术活动、研究成果、简报、专刊等,并于每年年中提交基地半年度工作总结(附成果清单)、每年年终提交基地年度工作总结(附成果清单)及次年工作计划。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在内蒙古社科规划网设立专栏,对基地的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科研成果及转化情况、重要研究咨询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等。基地报送的各类材料将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专职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年在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在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应聘任1-2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社会知名度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包括在职或退休)参与基地工作。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计划推荐等方面,为基地研究人员提供成长空间。
第十六条 基地应建设专兼职研究队伍。整合校内哲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资源,打造“生态哲学”“生态文明基础理论”“生态环境治理”学术创新研究团队。通过课题招标方式,聘任兼职研究人员开展生态文明研究;通过项目写作方式,聘请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基地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
第十七条 基地应积极培养青年研究人才。招收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方向研究生,为基地建设提供青年人才储备;通过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实践调研等方式培养基地青年研究人才。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基地应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以基础研究支撑带动应用研究,着力推出具有高水平和广泛影响的研究成果。基地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和大局意识,推出能够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基地产出的标志性成果主要是指:基地研究成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文库;基地获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上或后期资助,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基地研究成果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基地研究成果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央部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采纳;其他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广泛关注和谈论,引领学术前沿的重要成果。
第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面向基地设立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基地专项课题。课题的中期检查、鉴定结项按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课题资助经费由基地列支。对各基地推出的其他重大成果,可根据成果质量及影响,择优认定为基地课题。
第二十条 基地每年要在CSSCI等高水平期刊杂志发表1篇以上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杂志发表5篇以上论文。每个建设周期要以“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至少1篇理论文章。
由基地设立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基地,或注明“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项目资助”。用英文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应注明:Supported by the Project of Inner Mongoli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Base。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按合同约定执行。组织考核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基地的成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国家与自治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每季度须向《智库要报》报送1份以上有较高价值的政策咨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地要发挥学术交流中心作用,定期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活动,每1-2年须主办一次高水平国内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每年派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不少于10人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地建设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拨付的基地建设启动经费和考核奖补资金,依托单位支持基地建设经费及基地自筹经费。依托单位应确保每年对每个基地投入经费不低于30万元,对基地举办学术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集、开展项目研究等给予经费及其他方面的支持与保障,确保基地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基地面向社会筹措研究经费,可通过接受项目委托、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经费。基地接受相关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基地接受捐赠、资助须经基地依托单位批准,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地建设资金管理由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托单位要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基地管理,其中课题研究经费应占总经费的70%以上。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学术研讨等支出。
第六章 申报评审
第二十六条 基地要根据研究方向制定科研项目规划,按照“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分年度设立开放课题。开放课题项目由基地网站和依托高校在相关网站统一对外发布,原则上从项目发布到项目申报截止日应不少于30天。开放课题由学术委员会参与评审并公示后,由基地组织实施。
基地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备较好的科研条件;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自治区内外有较突出影响力;在政治建设、学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没有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基地项目评审的基本原则:稳定总量、优化结构、突出贡献、优胜劣汰。在保持基地项目数量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基地项目研究布局,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重点领域的需要趋于合理。评审的重点是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的实质性贡献。
第二十八条 基地项目评审的工作流程:原则上按照网上匿名初评、网上匿名二评、会议匿名评审等程序组织评审,评审通过予以认定,按程序公布认定后的项目名单。
第二十九条 申报、评审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采取定期检查考评与年度考核评估相结合,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定期检查考评每年进行两次,年度检查考评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以质量、创新、贡献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队伍、学术水平、学术贡献、决策咨询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整体运作情况。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一条 检查评估包括以下内容:基地的科研成果情况,重点是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各类横向研究项目,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核心期刊论文和专著等;基地智库作用发挥情况,重点是决策咨询报告被有关部门和《智库要报》采用情况;学术交流情况,重点是学术会议、学术合作、访问学者等;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给予经费支持与科研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撤销立项资格,并收回支持经费。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评中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研究成果存在意识形态重大导向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研究成果数据造假,或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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