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运行规范

2025-06-01 文字:[]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基地学术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提升基地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咨政服务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及《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基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生态文明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如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等)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成,以保证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基地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三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工作遵循科学、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需求,服务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高质量发展目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审议发展规划。审议基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评估其科学性、前瞻性与可行性,确保规划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战略需求与学科前沿。

2.指导学术方向。把握国内外生态文明研究前沿动态,指导基地凝练核心研究方向,优化学科布局,推动交叉融合与特色发展。

3.评审研究项目。审议基地设立的开放课题指南,参与开放课题的立项评审;受基地依托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基地申报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对基地承担的重大项目的进展、中期成果及最终结项进行学术评议与质量把关。

4.鉴定研究成果。对基地产出的重大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评价和水平鉴定;评估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特别是对解决自治区生态环境问题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贡献。

5.监督学风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监督基地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审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质疑,维护良好学术生态。

6.指导人才培养。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基地人才培养。

7.指导学术交流。指导基地主办或承办的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会议、论坛的主题与议程策划;评估基地开放课题、访问学者制度的实施效果;推动实质性国际合作与交流。

8. 提供决策咨询。对基地运行管理、资源配置、绩效评价、重大事项调整(如研究方向、负责人、首席专家等)提供学术层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9.完成其他任务。完成基地依托单位、基地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学术工作。

第三章 组成与聘任

第五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6名,设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成员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

第六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与基地建设周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聘任程序

1.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依托学院(单位)推荐,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2.候选人名单经依托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3.报基地依托单位(内蒙古大学)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4.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5.基地负责人根据审核备案结果,代表基地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2.每年进行1次基金课题评审;

3.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专项工作会议;

4.通过微信群、电子邮箱等随时沟通联系,商讨决定基地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议事规则。基地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基地重要决议需由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表决前要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条 会议记录。指定秘书负责详细、准确的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出席人员、议题、讨论要点、表决结果(含票数)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存档备查,并按要求报送基地依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如涉及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

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评审结果、咨询建议等,应及时向基地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报告。

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应作为基地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送基地依托单位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二条 条件保障。基地应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包括会议场地、办公设备、信息资料以及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委员的咨询劳务费等。

第十三条 履职监督。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对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委员,学术委员会可提出调整建议,按聘任程序办理。委员的履职情况将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内容、评审过程、未公开的评审意见及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C) 2001-2013 ? 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 | phil.imu.edu.cn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君路24号内蒙古大学南校区艺术楼| 邮政编码/Postcode:010070

传真/Fax:86 471 4996391 | 电子邮件/email:xzgllwdb@163.com  蒙ICP160023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