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课题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2024-08-15 文字:[]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立足出精品、出人才、强学科,以高质量生态文明研究成果支撑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招标遵循“公开竞争、服务需求、注重实效、动态管理”原则,重点支持面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第三条 课题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细则》等文件执行,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 课题方向与类别  

第四条 课题方向须紧扣以下领域:  

1.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草原退化防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荒漠化治理;  

2.绿色低碳转型:能源结构优化、碳汇能力提升、产业生态化路径;  

3.生态治理现代化: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司法保障、智慧监测技术应用;  

4.生态文化传承:生态文明价值观培育、民族生态智慧挖掘;

5.生态文明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环境伦理学;

6.其他与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相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

第五条 课题类别与资助金额

1.重大专项课题(资助≤10万元):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需求;  

2.重点课题(资助≤5万元):聚焦行业技术瓶颈与政策创新;  

3.青年课题(资助≤3万元):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学者开展前瞻性研究。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六条 发布指南。基地学术委员会编制《课题指南》,明确优先支持方向,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申报要求  

1.课题负责人须具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青年课题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2.跨单位、跨学科团队申报优先支持;  

3.需提交《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表》及前期成果证明。  

第八条 评审机制

1.形式审查:基地办公室核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  

2.匿名评审:按研究方向送3名外省专家盲审(权重60%);  

3.会议答辩:学术委员会综合评议(权重40%),重点考察应用转化潜力。  

第九条 立项公示。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订合同书。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中期检查。重大专项课题立项满12个月,重点课题立项满10个月,青年课题立项满6个月,需提交进展报告,未通过者限期整改或终止资助。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1.经费分三期拨付(立项40%+中期30%+结项30%);  

2.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科研经费≥总经费70%,管理费≤5%。  

第十二条 变更规定。研究方向、负责人等重大调整需经学术委员会批准,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转化  

第十三条 结项要求。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

1.以出版专著结项的,在出版前提交不低于10万字的符合著作规范的学术专著。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同意后公开出版。

2.以研究报告结项的,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3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和1篇3000字左右的决策咨询报告。决策咨询报告须获得正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转化应用。

3.以公开发表论文形式结项的,要求在《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AMI)发表,或被《新华文摘》《高校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论文须为项目主持人独作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

第十四条 成果署名。所有成果须标注“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知识产权归属按《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五条 转化推广

1.建立《成果要报》直报机制,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及相关部门;  

2.基地组织成果推介会,优先对接生态产业园区试点应用。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激励措。:评估“优秀”课题,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奖项;促成重大政策落地的课题,授予“基地突出贡献奖”。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并追回经费:

1.中期检查未整改达标;  

2.结项评审未通过;  

3.数据造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参照自治区文件第三十一条);  

4.未通过意识形态审核(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地学术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旨在推动科研成果精准服务自治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为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大学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上一篇:内蒙古生态文明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工作...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C) 2001-2013 ? 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 | phil.imu.edu.cn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君路24号内蒙古大学南校区艺术楼| 邮政编码/Postcode:010070

传真/Fax:86 471 4996391 | 电子邮件/email:xzgllwdb@163.com  蒙ICP160023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