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现象学伦理学工作坊在呼和浩特举行
2026年3月21日—3月22日上午,由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主办的第一届《现象学伦理学工作坊》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宾馆顺利举行。本次会议讨论主题为“胡塞尔现象学伦理学”。来自内蒙古大学、中山大学、河南大学、四川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的八位学者以及《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与《南京大学学报》的两位审编共同参加了本次会议,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3月21日上午,会议于新城宾馆8号楼圆厅正式开幕。会议开幕式由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周振权研究员主持,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盛立民院长为开幕式致辞。盛院长首先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家表达了诚挚的问候。随后,盛院长详细介绍了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的悠久历史和当前发展状况,以及内蒙古的独特风土人情。最后,盛院长对《现象学伦理学工作坊》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展望,并期待这一盛会能够成为年度的学术交流平台。


开幕式后进入报告环节。中山大学(珠海)的钟汉川老师作了题为《价值与正当性——从舍勒对康德的批评出发》的报告。在舍勒对康德的批评之中,Recht(正当)被理解为奠基于价值论,而不是与普遍法则相关的合法则性的。这里的交锋不仅蕴含了后来元伦理学发展的主题,即善与正当及其关联的问题,也体现了康德哲学向现象学发展的某些思路。尽管莱纳赫很好地主题化了正当(Recht)问题的哲学研究,但是胡塞尔关于正当(Recht)问题的考察可能提供了更宽的思路,在康德和舍勒的方案之间达成了某种沟通和平衡。本报告试图展示和评判康德哲学和(前述)现象学之间的这种发展思路,以期更好地阐释关于法权问题的多重意蕴。

河南大学曾云老师作了题为《胡塞尔对道德规范的现象学阐释》的报告。围绕道德规范性的客观普遍性问题,尝试以埃德蒙德·胡塞尔现象学伦理学回应怀疑论的质疑。道德规范不仅涉及个体实践主体,更关键在于自我与他者构成的主体间共同体,其有效性必须从交互关系中加以奠基。回溯康德的“应当”问题与黑格尔的批判指出,康德未能解决伦理共同体的生成问题。相较之下,胡塞尔通过意志与价值的意向性分析,强调“应当”源于情感与实践理性中的先天价值给予,从而具有客观普遍性。强调人格作为共同体性的主体,通过交互主体性、共感与先验还原,可以避免唯我论与经验主义困境,确立道德规范的主体间基础。同时,道德规范不仅包含形式结构,也包括价值质料,从而弥补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不足,为道德规范性的客观根据提供现象学意义上的解释框架。

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的陈渲文老师作了题为《欧洲个体性危机与胡塞尔伦理学的普遍性困难》的报告。胡塞尔现象学伦理学本质上是为了应对欧洲文明的危机,这一危机本质上具有双重性:在其科学危机背后,隐藏着中世纪唯名论带来的个体性危机。当胡塞尔揭示了科学危机背后的预设并加以克服时,他的现象学也就同时不再承认现代科学对个体性危机的解决路径,胡塞尔伦理学便必须重新回应由个体性带来的普遍性困难。然而,胡塞尔伦理学恰恰继承了作为危机中心的个体性,普遍的伦理系统因此始终处于紧张中。这种紧张虽然难以消除,但在交互主体性的政治框架中或许可以有某种疏解。

中山大学哲学系的车浩驰老师以《胡塞尔对享主义伦理学的批判及其深层哲学内涵——以德福一致问题为视角》为题作了报告。伦理学史上,康德一方面严厉批判享乐主义,一方面又努力探索德性和幸福的统一之道。使得德性和幸福的一致性问题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胡塞尔在其伦理学中继承了康德对享乐主义的批判,但又认为康德与休谟一样具有感觉主义成见,其伦理学上只能称为是理性主义的,因而在康德这里德性与幸福的统一是一种外在的统一。而胡塞尔本人对享乐主义的批判,则通过现象学地拆解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共同前提来开展。而这种批判也能够揭示德福一致的内在基础。胡塞尔晚年提出的爱的伦理学则一定程度上可视为进一步解答德福一致问题的尝试。

中山大学(珠海)哲学系的崔丽俐老师在题为《他者问题:列维纳斯与利科的伦理论争》的报告中指出系统梳理了利科与列维纳斯之间的思想分歧。报告指出,利科致力于修正传统伦理学,而列维纳斯则试图加以颠覆,由此导致双方在方法与理论框架上的根本对立。报告进一步分析了利科在《作为他者的自身》中对列维纳斯的三点批评,包括他者中心主义、不对称关系削弱主体责任以及理论内部的矛盾。与此同时,报告也反思了利科解读的局限,指出其对列维纳斯思想存在片面理解。通过回到列维纳斯后期思想,报告论证其已内在构建出回应这些质疑的理论路径,并最终指出,利科“自身性”的伦理根基,只有在列维纳斯“为他者”的伦理结构中才能得到充分奠定。

四川大学唐章梅老师作了题为《从反政治到政治奠基:阿伦特世界之爱的现象学重构》的报告。围绕“世界之爱”的政治意涵展开探讨。汉娜·阿伦特关于“世界之爱”(amor mundi)的思想长期存在张力:一方面爱被视为消解公共“居间性”的反政治力量,另一方面又构成复数性存在的动力基础。为此,报告突破传统伦理路径,引入海德格尔的“裂痕”(Riss)概念与阿伦特的“新生性”(natality)思想,从政治现象学角度重构“世界之爱”。报告认为,这种爱并非私人情感的外扩,而是一种基于边界意识的存在论承诺。通过宽恕与承诺机制,它将偶然行动转化为持续的世界建构,在现代性“世界异化”的背景下,为政治生活的重建提供了深层基础。至此3月21日第一天的六场学术报告全部结束。

3月22日上午,会议继续进行。首先由中山大学的左帅老师作了题为《目的论与爱——论胡塞尔伦理学中的规范性》探讨规范性的哲学基础。规范本质上是判断真伪、善恶与价值的标准,在胡塞尔现象学框架中,“明见性”为认知与评价行为提供依据,但其内涵具有多重层次。在难以获得充分明见性的情境中,目的论理念承担规范功能,但伦理学中“善”的来源无法仅由目的论加以说明。对此,报告通过胡塞尔关于“爱”的分析,揭示“善”的明见性根基于情感经验之中。与伊曼努尔·康德相比,胡塞尔不仅关注形式规范,更强调质料性情感在意志行动中的作用。最终,报告认为,爱与目的论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胡塞尔伦理学关于规范性的完整理论图景。

内蒙古大学的周振权老师作了题为《现象学伦理学的两种可能——价值论的质料伦理学或爱的义务论伦理学》的报告。探讨胡塞尔伦理学的性质与定位问题。报告指出,胡塞尔伦理学长期难以归类,虽被统称为现象学伦理学,但其内涵兼具人格伦理学、美德伦理学、质料伦理学、形式伦理学与情感伦理学等多重面向。报告结合学者Peucker的观点,指出胡塞尔伦理学难以归入美德伦理学、义务论或后果论三大类型,却同时包含其要素,凸显其独特性。进一步,报告从思想发展史角度分析,认为胡塞尔前期受亚里士多德与弗朗茨·布伦塔诺影响,形成质料价值伦理学;后期则转向类似伊曼努尔·康德意义上的人格伦理学。针对学界将其视为不一致的看法,报告提出,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些差异,探讨其内在统一性,从而为理解胡塞尔伦理学提供更为系统的理论框架。

在会议的第三项议程中,《社会科学研究杂志》的审编颜冲以及《南京大学学报》的审编徐楷森为与会学者分享了当前科研写作的特点,并与参会学者进行了深入交流。


最后会议主办方向参会学者以及会务组成员致以衷心感谢,会议圆满结束。
(C) 2001-2013 ? 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 | phil.imu.edu.cn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君路24号内蒙古大学南校区艺术楼| 邮政编码/Postcode:010070
传真/Fax:86 471 4996391 | 电子邮件/email:xzgllwdb@163.com
蒙ICP16002391号-1